一、检验机构OBD诊断仪配置要求:
检验机构配置的OBD诊断仪应至少满足GB18285-2018和GB3847-2018标准要求的OBD通讯协议外,还应支持读取以下通讯协议的车辆发动机OBD信息:
乘用车:ISO14230-2、ISO14229、ISO13400(DoIP)等;
商用车:SAE J1939等。
对于乘用车,OBD诊断仪应该具备基于ISO9141-2通讯协议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要求、基于ISO14230-4通讯协议需同时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
对于商用车,OBD诊断仪应该具备基于CAN(ISO15765或SAEJ1939协议或ISO27145)通讯的波特率(250kbps或500kbps)进行自动检测和匹配的能力。
二、OBD检查车辆范围:
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车辆生产日期进行OBD结果判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含轻型燃气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气车。
生产日期早于标准规定的时间要求的车辆可进行OBD检查,但不应进行结果判定。
新注册登记汽车和搭载OBD系统的在用车辆(符合上述生产时间要求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在排气污染物检测前进行OBD检查。免于安全上线检验(含注册登记免检)的车辆,不再进行OBD检查。
三、注册登记环节OBD检查要求和步骤:
注册登记环节仅进行OBD接口检查、OBD故障指示器目视检查以及连接OBD诊断仪进行通信检查,检查OBD诊断仪中的故障指示器激活状态与仪表盘上的MIL灯状态是否一致,若故障指示器激活应记录上报对应确认故障码。(注意:注册登记OBD检查不对诊断就绪状态进行要求)。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 首先找出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若车辆无OBD诊断仪接口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2. 车辆进行上电(不启动发动机)进行车辆仪表盘电路自诊断,检查仪表盘MIL灯是否点亮或闪烁。如MIL灯可以点亮(包含闪烁或点亮片刻后熄灭),则OBD故障指示器目视检查合格,否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3. 启动发动机,如果MIL灯持续点亮或闪烁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4. 打开OBD诊断仪开关,进行OBD通信检查,如不能正常通信,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5. 检查OBD诊断仪中的故障指示器激活状态与仪表板上的MIL灯状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若故障指示器激活,应记录上报对应确认故障码。
6. OBD诊断仪将读取到的车辆信息和控制单元信息自动发送到主控计算机,并进行数据上传,OBD检查结束。
四、在用汽车OBD检查要求和步骤:
在用汽车应进行OBD接口检查、OBD故障指示器目视检查、连接OBD诊断仪进行通信检查、检查故障指示器是否激活并存在对应确认故障码、OBD诊断仪中的故障指示器激活状态与仪表盘上的MIL灯状态是否一致、诊断就绪状态是否超过两项,并记录故障指示器激活后的行驶里程或时间(如有)。最后通过OBD诊断仪读取车辆OBD数据项进行上报。检查具体步骤如下:
1. 首先找出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若车辆无OBD诊断仪接口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2. 车辆进行上电(不启动发动机)进行车辆仪表盘电路自诊断,检查仪表盘MIL灯是否点亮或闪烁。如MIL灯可以点亮(包含闪烁或点亮片刻后熄灭),则OBD故障指示器目视检查合格,否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3. 启动发动机,如果MIL灯持续点亮或闪烁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
4. 打开OBD诊断仪开关,进行OBD通信检查,如不能正常通信,应按照以下“在用汽车OBD检验通信不合格判定程序”进行判定。
5. 检查OBD诊断仪中的故障指示器激活状态与仪表板上的MIL灯状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若故障指示器激活,应记录上报对应确认故障码。
6. 通过OBD诊断仪查看诊断就绪状态,如果超过两项有未完成的,让车主充分行驶后进行复检。
7. OBD诊断仪将读取到的OBD检查数据项自动发送到主控计算机,并进行数据上传,OBD检查结束。
8. OBD系统检查合格后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排气检验时应保持OBD诊断仪连接,读取发动机工作实时数据流。
在用汽车OBD检验通信不合格判定程序:
1. 在OBD通信检查若尝试两次都不合格时,首先确认诊断仪是否存在故障。
2. 确认OBD诊断仪无故障后,从后台系统查询检测记录,检查该车辆或者同一车型其他车辆有无OBD通信合格记录。
3. 若查询检查记录中,该车辆或同一车型其他车辆均未发现通信检测合格记录,则对该车辆OBD检查结果按合格处理,但检查记录表中应记录OBD通信不合格,并更新后台数据库。
4. 检查记录中,若该车辆或同一个车型其他车辆有过通信检测合格记录,则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并记录OBD通信检查不合格,要求车主维修后进行复检。
5. 如果同一型号车型OBD通信不合格检查记录(至少5台)均是不合格,应作为集中超标车型上报。
6. 在用车OBD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应记录相关检查情况,按集中超标车型上报主管部门,OBD检查结果按合格处理。例如:
a) 需要使用工具拆卸后方可连接OBD接口的车辆;
b) OBD诊断仪连接后不稳定或死机的;
c) OBD信息读取不成功或存在OBD保护功能的;
d) 其它。
五、其他OBD检查中常见问题说明:
1. 故障码检查仅限于当前激活故障指示器(MIL灯点亮)的确认故障码和永久故障码(永久故障码仅限国六车辆),对于OBD诊断仪读取到的其他故障码,如非排放相关故障码(电气系统、安全系统等)、未决故障码、修复后遗留的确认故障码均不进行判定。
故障码的检查应通过故障指示器是否激活(MIL灯点亮)进行判定,若故障指示器激活(MIL灯点亮),报告中记录对应当前的确认故障码,若故障指示器未激活(MIL灯未点亮),报告中无需记录和判定。对于国六阶段车辆若存在永久故障码,判定OBD检查不合格(标准附录检测报告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选项填写“有”)。
2. 新车注册登记OBD检查与在用车OBD检查要求不同,新车注册登记OBD检查中,无OBD诊断就绪状态检查要求,OBD诊断就绪状态不应进行判定。
3.新车注册登记OBD检查中,若OBD通信不合格应判定OBD系统检查不合格,告知车主与车辆销售企业更新最新OBD软件后进行复检。
4. OBD诊断仪读取的OBD检查数据项和排放检测过程中读取的实时数据流只需按照标准规定要求上报即可,对其数据完整性和内容不进行判定(例如OBD诊断仪无法读取VIN信息等)。
5. 在用车OBD检查中,诊断就绪检查项目仅对标准中规定项目进行,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不参与判定。诊断就绪状态未完成超过两项时,要求车主充分行驶后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