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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轻型车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因子测试的通知

机动车中心 | 2019-02-01 11:16: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国家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范围包括移动污染源。我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移动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需求,拟租赁轻型车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因子测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车辆要求

本次租赁用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因子测试的轻型车各项指标应满足机动车定期检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获得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同时,租赁轻型车类型和次数应符合实际测试需求,包括轻型汽油客车、轻型柴油客车、轻型汽油货车、轻型柴油货车,3个阶段(国3、国4、国5),租赁次数共计54次。

表1-拟测试车辆类别

车辆类型

拟测试数量

国三阶段轻型汽油车(出租车)

6

国四阶段轻型汽油车(出租车)

6

国五阶段轻型汽油车(出租车)

6

国三阶段轻型燃气车(出租车)

3

国四阶段轻型燃气车(出租车)

3

国五阶段轻型燃气车(出租车)

3

国三阶段轻型柴油客车

3

国四阶段轻型柴油客车

3

国五阶段轻型柴油客车

3

国三阶段轻型汽油货车

3

国四阶段轻型汽油货车

3

国五阶段轻型汽油货车

3

国三阶段轻型柴油货车

3

国四阶段轻型柴油货车

3

国五阶段轻型柴油货车

3

合计

54

二、服务要求

1、租赁方按照项目实际测试需求提供相应型号和数量的轻型车供我单位人员使用。

2、租赁方需配备专职司机,保证车辆正常使用。每辆车使用时间1-2天,每天行驶里程约200km。

3、租赁费用按次数统一结算。

三、使用时间及地点

使用期限约为2019年2月-2019年4月,具体租赁时间依据实际测试需求确定。

车辆使用地点暂定为北京、上海、厦门、唐山,根据车辆分布情况和实际测试需求可以调整。

四、单位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1、供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供方需提供固定资产证明或采购发票;

4、供方单位应具有类似租赁经验;

5、供方提供设备租赁报价单;

五、公开征集时间及要求,请各参与单位于2019年2月13日前将有关资料邮寄我中心,材料收集完成后我们将进行评审,审议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吉喆

联系电话:010-84916281-8011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6号北苑大酒店1310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9年02月01日